[57] 邱某某,1959年生。2006年6月18日至7月2…

[57] 邱某某,1959年生。2006年6月18日至7月2日,邱某某与妻子先后两次到某道观抽签还愿,其间因擅自移动两块石碑而与道观管理人员宋某某发生争执,又认为道观主持熊某某有调戏妻子的行为,由此心生愤怒,遂产生杀人灭庙的恶念。7月14日深夜,邱某某用弯刀和斧头杀死熟睡中的熊某某、宋某某等所有道观管理人员和香客共10人,并剜除熊某某的眼球、心肺和脚筋,将其心肺烹炒后喂狗。次日,邱某某将道观内一只白公鸡杀掉,用鸡血在一硬纸板的正反面写下“古仙地不淫乱违者杀”等字样,然后放火烧掉作案工具和道观,带着从熊某某房内搜出的700多元钱逃离现场。在潜逃期间,邱某某又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1人死亡、2人重伤,后于8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0月19日,邱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后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有精神病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吁请对邱某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其中以某精神病学专家的观点最引人瞩目。他认为邱某某有家族精神病遗传史,又有思维障碍中典型的非血统妄想,作案时不仅“残酷杀人”“滥杀无辜”且“剩余杀人”,完全契合他所研究的“返祖兽性化症状群”。但李玫瑾认为邱某某并不是精神病人,而是有偏执人格,主要是认知偏结导致他走上犯罪之路。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邱某某作案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其辩护人要求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2月28日,邱某某在二审宣判后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